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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项目不再纳入绿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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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央行4月21日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并随文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央行4月21日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并随文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简称《绿债目录(2021年版)》)。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该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国内绿色债券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绿色债券相关管理办法,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绿色债券激励机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各类型投资主体投资绿色债券市场、配置各类型绿色债券资产,均需参照《绿债目录(2021年版)》。
另外,《绿债目录(2021年版)》在四级分类上不再将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项目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这位负责人介绍,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煤炭等化石能源在本质上属于高碳排放项目,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均未将其纳入支持范围。《绿债目录(2021年版)》不再将此类项目纳入支持范围,使我国绿色债券标准更加规范、严格,实现了与国际主流标准的一致。
该负责人强调,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对现阶段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安全第一、节能优先原则,积极研究转型金融相关标准,在充分考虑现有投资项目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折旧的前提下,设计平稳转型路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能源体系和用能行业做好有序、渐进绿色转型。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能源与节能》 网址: http://www.nyyjnzz.cn/zonghexinwen/2021/0426/1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