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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能源与节能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2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我省节能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发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我省节能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调研、多方论证,起草了《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方式

公众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注明“《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截止时间

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4日。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及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节约能源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依法管理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科技、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能源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第七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节能知识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部门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领域内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节能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节能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文章来源:《能源与节能》 网址: http://www.nyyjnzz.cn/zonghexinwen/2021/0626/1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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